父母贈與子女股票完整稅務分析:244 萬免稅額、視同贈與、海外資產
結論:父母贈與子女股票每位贈與人每年 NT$244 萬以下免贈與稅(113 年起、依物價指數調整),夫妻分別贈與每年合計可達 488 萬。但「以未成年子女名義認購股票」依遺贈稅法第 5 條第 5 款視同贈與,除非父母舉證資金來源屬子女所有;舉證不成功就課贈與稅。股票估價:上市櫃按贈與日收盤價、未上市按淨值法、海外股票按贈與日匯率折算。贈與後股票過戶到子女名下、後續股利屬子女綜所稅項目(未成年原則合併申報);賣股稅務面台股證所稅停徵、海外股票須計入境外所得(750 萬基本所得額)。本文整理 6 種視同贈與情境、申報流程、股票估價,附遺贈稅法第 5、22、24 條與 7 則重要解釋函令。
贈與股票要繳贈與稅嗎?
看當年度贈與總額是否超過遺贈稅法第 22 條免稅額。每位贈與人每年有 NT$244 萬免稅額(113 年度起調整、依物價指數累計上漲達 10% 連動),夫妻可分別贈與 → 每年合計 488 萬以下不必繳。父母贈與股票須於贈與行為日後 30 日內向贈與人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申報,依遺贈稅法第 24 條。超過 244 萬部分按三級累進課稅:2,500 萬以下 10%、2,500-5,000 萬 15%、5,000 萬以上 20%(依第 19 條)。免稅範圍內仍須申報取得「贈與稅免稅證明書」,後續股票過戶才能順利。
常見實務情境:
- 父母各贈一部分:父親贈 200 萬、母親贈 200 萬 = 各自當年度均未達 244 萬 → 兩人分別免稅、申報後均取得免稅證明
- 同一年度多次贈與:累計計算。1/1 贈 100 萬、6/30 贈 150 萬 = 累計 250 萬 → 第二次申報時前次累計已 100 萬,扣 244 萬免稅後,當年度應稅 6 萬(按 10%)
- 連續多年贈與:每年免稅額重置、不累積。父親連續 10 年每年贈 244 萬 = 累計 2,440 萬都免贈與稅(這是常見的早期贈與規劃)
- 夫妻間互贈:依第 20 條夫妻相互贈與免課贈與稅(不占 244 萬額度)
- 結婚贈與:父母對子女於結婚前後 6 個月內贈與,金額在 NT$100 萬以內另享免稅(第 20 條第 1 項第 7 款),跟 244 萬獨立計算
244 萬免稅額怎麼算?歷年累計 vs 每年重置
每年重置、不累積。每位贈與人每曆年(1/1 - 12/31)有獨立 244 萬額度,年底結清、隔年重置。免稅額調整歷史:民國 84 年至 110 年 = 220 萬 → 民國 111 年至 112 年 = 244 萬 → 民國 113 年起 = 244 萬(依物價指數調整、每年公告以財政部最新公告為準)。重要:免稅額是「贈與人」基礎不是「受贈人」基礎——父親贈 244 萬給女兒、母親同年再贈 244 萬給同一女兒,雙方都不超過 244 萬都免稅。但若父親一年內贈 200 萬給女兒 + 另贈 100 萬給兒子,累計 300 萬 vs 父親當年度 244 萬額度,超過 56 萬要課贈與稅。
計算範例(父親當年度多次贈與):
視同贈與:未成年子女名義認股最常見爭議
遺贈稅法第 5 條定 6 種視同贈與:(1) 在請求權時效內無償免除或承擔債務;(2) 以顯著不相當代價讓與財產(如父親 100 元賣兒子市價 100 萬股票);(3) 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(含股票、不動產、保險);(4) 因顯著不相當代價出資為他人股東或合夥人;(5) 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所購置之財產,視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贈與,除非能證明資金為購買人所有;(6) 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買賣,除買受人能證明價款已支付且非由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。實務上最常見爭議是第 3 款 + 第 5 款—父母用自己資金以未成年子女名義開戶認股,函令五2明示由父母舉證資金確係子女所有,否則視同贈與課稅。
| 情境 | 是否視同贈與 | 備註 |
|---|---|---|
| 父母用自己存款買股票登記在未成年子女名下 | 是(第 5 款) | 除非舉證資金屬子女(壓歲錢、長輩贈與已申報、子女打工收入) |
| 父母把自己持有的股票過戶到子女名下 | 是(直接贈與) | 按贈與日市價計入當年度 244 萬免稅額 |
| 父母以子女名義認股,被查獲前自行轉回父母名義 | 否 | 函令五10「自行轉回父母名義免徵贈與稅」 |
| 父母為子女股票繳款(已成年但仍經濟未獨立) | 是(第 3 款) | 第 3 款不限未成年;以「自己資金為他人購置財產」即適用 |
| 父母把現金 244 萬以下匯到子女帳戶(已申報),子女自己拿這筆錢買股票 | 否 | 已完成贈與行為、後續子女投資不再課父母贈與稅 |
| 父母用 100 元低價賣給子女市價 100 萬股票 | 是(第 2 款) | 差額 99.99 萬視同贈與課稅 |
股票價值怎麼估算?上市/未上市/海外
依遺贈稅法施行細則跟函令各有規定。上市櫃股票按贈與日(無交易日取前一交易日)收盤價計算。興櫃股票按該日加權平均成交價(無成交按前一營業日)。未上市未上櫃股票按「資產淨值法」估算(依遺贈稅法第 10 條「未上市股票按贈與時之資產淨值估定」),並依「未上市公司股票淨值評估基準」調整資產項目(如不動產按公告現值、土地按公告土地現值)。海外股票同樣按贈與日當地收盤價、再按贈與日台銀牌告即期匯率折算新台幣。緩課股票(員工分紅、增資配股)贈與時若放棄緩課則按贈與日市價課;維持緩課則於後續轉讓時才併入贈與人或受贈人課稅。
實務眉角:
- 選贈與日有節稅空間:股價低時贈、贈與日課稅金額小、未來增值都歸子女。但要避免被認定「規避稅捐」
- 未上市股票淨值評估:影響因素含未實現增值、隱藏不動產、轉投資。建議委請會計師簽證,避免稽徵機關採用較高估值
- 海外股票須揭露:CRS 共同申報準則自 2020 年起、境外帳戶資訊會自動交換,海外股票贈與後子女若領股利仍須計入基本所得額
- 除權息日後贈與:股票股利、現金股利之請求權如尚未確定,原則歸贈與人;確定後贈與屬「附股利請求權」,估價時要加計
贈與後子女領股利、賣股要繳什麼稅?
分階段:(1) 贈與當下:依市價計入贈與人當年度 244 萬,超過部分課贈與稅。(2) 子女領股利:股利屬子女綜合所得(營利所得),依所得稅法第 15 條未成年子女原則跟父母合併申報;股利課稅可選 合併計稅按 8.5% 抵減(每戶上限 8 萬)或 分離課稅 28% 二擇一。(3) 子女賣股:台股證券交易所得目前停徵;海外股票(VTI、QQQ、AAPL 等)獲利屬境外財產交易所得、計入基本所得額(750 萬以上按 20% 課基本稅額)。(4) 未成年期間:依函令3-2跟4-2「以股票贈與未成年子女股利部分」,股票本金已視為贈與,後續股利如屬子女所得就跟著合併申報。
父母贈與股票完整稅務清單(持有 10 年情境):
常見誤解:「贈與股票免稅就完全沒事」——錯,股利課稅仍歸子女、海外股票賣股獲利仍要計入基本所得額。「死前 1 年贈與避遺產稅」——錯,5 年內贈與被擬制回遺產。「直接過戶給子女不算贈與」——錯,過戶就是贈與行為、必須申報。
- 跟「贈與股票」直接相關的解釋函令在快稅 9,129 筆 corpus 中共 47 筆,跨遺贈稅法 + 所得稅法
- 遺贈稅法佔 30 筆、其中 第 5 條(視同贈與)11 筆、第 4 條(贈與意義)8 筆、第 3 條(贈與稅課徵對象)5 筆
- 未成年子女名義認股相關函令最完整:
3-2、3-4、4-2、5-2、5-3、5-9、5-10共 7 筆,跨 民國 65 年至 104 年 - 函令發布跨度 民國 65 年至 104 年,最早是 65/12/28「股東為彌補公司帳面虧損按股份比例放棄債權免課贈與稅」、最近是 104/11/05「個人以勞務出資取得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股權之課稅規定」
- 實務含意:未成年子女名義認股是跨 50 年最穩定爭議,國稅局以「資金來源舉證」決定是否視同贈與。建議在贈與規劃前先做完整現金流規劃
資料來源:快稅內部 9,129 筆財政部釋示函令索引(去重 + 結構化標註後),於 2026-04-30 經 /search API 統計,可透過 站台 AI 問答重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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